中新网南京1月14日电  在不到1年半的时间里,江苏南通一女子向政府多部门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包罗万象,甚至包括拘留所伙食标准。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典型案例。其中,南通女子陆红霞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滥用的案件引发了关于公众知情权的讨论。

  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案情通报,2013年11月26日,原告陆红霞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信息。陆红霞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随后的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发改委、南通市公安局等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包含公开拘留所伙食标准、征地拆迁资金来源等信息。行政机关答复后,其又分别向提起39次行政复议。之后,又以答复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未注明救济途径”等,分别向南通两级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36次。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数众多,内容包罗万象且多有重复,其不间断申请政府信息,真实目的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

  据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陆红霞的起诉。同时表示对陆红霞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法院均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陆红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人士表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