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法院遇到一件“奇怪”的执行案件,该案的执行标的既不是物品也不是财产,却是一个刚满4岁的孩子。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安徽女子晓丽,2002年来苏务工期间与正在读大学的郭海相识相恋并同居。虽然二人在2009年举行了婚礼,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2011年8月,儿子辰辰出生,此后,晓丽带着孩子离开住处,一边照料孩子一边继续打工。晓丽的工资不高,而郭海一方面不愿补贴孩子的奶粉钱,另一方面迟迟不肯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底,心灰意冷的晓丽将郭海告上法院,要求取得儿子辰辰的抚养权。

  案件审理期间恰逢过年,因为爷爷奶奶一年没见孙子,晓丽同意让男方接走辰辰照顾几天,没想到,辰辰被爷爷奶奶带回苏北老家,再不肯出现。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辰辰年龄尚小,且出生后一直随晓丽共同生活,对母亲产生了稳定的精神和生活依赖,而被郭海接走后,是单独随爷爷奶奶生活。因此,虽然郭海的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均优于晓丽,但是孩子目前年龄段更需要父母的亲力照料。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法院判决辰辰由晓丽抚养,郭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虽然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辰辰在郭海的老家,他们拒绝让晓丽接回孩子,晓丽对此束手无策。思子心切,2015年9月,晓丽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海将辰辰交由自己抚养。

  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判决书将变成一纸空文,不仅使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但孩子抚养权的移交该怎么执行呢?“与财产类案件的执行方法不同,强行带走孩子显然是不行的,”本案执行法官李跃辉表示:“要尽量避免执行对孩子生活、心理造成不利影响,说服教育和法律威慑并施,促使男方主动将孩子交给女方抚养。”

  起先,郭海对法院的执行通知及传唤置之不理,还对晓丽宣称,如果执行就要“对你不客气”、“把你侄儿的腿打断”。因郭海拒不履行义务,吴中法院决定对他进行罚款和拘留,并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听要被拘留,郭海终于露面了。考虑到郭海一家对孩子的深厚感情,李跃辉反复对郭海做法律释明及心理疏导工作,并说服晓丽同意男方可以定期探望辰辰。郭海写下悔过书,对自己不配合法院工作和不尊重女方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辰辰终于回到母亲的怀抱,双方均对执行法官的辛勤工作、人性执法表示满意。

  亲情被誉为最无私、最纯洁、最真挚的情感,法院经常会处理到涉及亲情的案件。李跃辉说:“要处理好此类案件,不能生搬硬套照搬法律,也不能简单机械地强制执行了事,而应融情于法,多做和解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