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为小额诉讼支招
作者:耿文博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2066
小额诉讼是我国2012年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速裁程序内容,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小额标的案件,但推出以来却“叫好不叫座”。为此,全省法院小额诉讼工作推进会日前在淮安召开,会议通报了全省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总体情况,为小额诉讼“把脉”支招。
我省小额诉讼开展较早,2011年时,我省便已有四家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小额诉讼试点单位。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在我省的适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小额诉讼制度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今年8月以来,江苏高院组织专门力量调研小额诉讼,梳理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发现全省基层法院今年上半年一审新收符合小额诉讼的案件,适用比例仅为21.22%。全省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三类案件,占比高达70.04%,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全省基层法院今年上半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中,因不符合条件而转换程序的转换率高达19.24%。此外,小额诉讼推进工作的地区差异较大,全省几个地区适用率低于10%,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没有一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此,省高院提出加强对小额诉讼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刚性要求、完善小额诉讼的配套机制、加大小额诉讼制度的宣传引导四条建议,并对建议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例如,省高院建议在小额诉讼的审理中,可简化庭审程序,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原告就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诉讼请求作陈述并举证后,由被告针对原告主张和证据发表意见并举证,可以边陈述边辩论。审判人员可随时询问当事人,灵活安排庭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