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额诉讼“快”字当前“新”字当先
作者:陈坚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2075
“新《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制度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科学把握小额诉讼制度价值和程序功能,坚持司法为民导向,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优势,扎实推进小额诉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月20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小案情简单标的不大
小额诉讼程序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制度,它从广义上理解就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再简化,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案情简单的金钱给付纠纷。我省2015年的标准是17000元(含17000元)为限。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特点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诉讼程序相对简便,保障当事人的纠纷能够得到快速解决。同时,小额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案件流转周期短,可以较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
全省法院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小额诉讼程序约定适用机制。根据省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条件,且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之上、1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013年以来,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3429件。
快 一庭审结当庭宣判
自《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制度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逐年增多,到2015年全省各基层法院共审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70318件,占同期全省各基层法院审结简易程序案件数的14.85%,同比上升6.5%。
为将小额诉讼制度落到实处,省法院于2014年专门下发了《通知》,明确列举了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全省法院还针对小额诉讼的程序特点,围绕“快立、快审、快结”这一主题,在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上做了灵活的规定,最大限度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效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鼓励承办法官一庭审结、当庭宣判。据统计,全省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天,远远低于同期简易程序案件39天的平均审理天数。
除尽快做出裁判外,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承办法官还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履行,并在结案后积极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3年至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审结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中调解39910件、撤诉43291件、判决35865件,调解撤诉率达69.87%。
新 因地制宜改革试点
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省法院迅速召开会议,对小额诉讼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总体要求。规定对于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金钱给付案件,立案时自动强制进入小额诉讼模块,确保小额诉讼的强制适用。为确保小额诉讼的强制适用,真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省法院明确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未适用的,上级法院可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省法院下发《小额诉讼适用通知》后,全省各地法院陆续成立小额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速裁庭和速裁组从事小额诉讼审理工作,提高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有的人民法庭依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团队模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实现小额诉讼案件快审、快结。淮安清浦法院在物质资源配置上向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倾斜,方便审判人员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寻找当事人和送达取证,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