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宜兴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宜兴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依法受刑。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刘勇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并主审此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玉珏出庭支持公诉。

  宜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潘国良多次从他人处回收化工废料并转售牟利。2014年10月至11月,潘国良因担心被查处,明知被告人姜振银、姜金栋没有处置化工废料的资质,指示二人帮其转移回收及囤积的化工废料并进行违法处理。姜振银、姜金栋明知是化工废料,为赚取运费,根据潘国良安排先后4次将110余桶化工废料运至宜兴新街街道,随意倾倒在荒地上。案发后,有关部门共发现装有化工废料的铁桶56只,总重11.54吨。经鉴定,发现的化工废料均属于危险废物,其所含二甲基甲酰胺是一种有毒物质,可经呼吸道、皮肤及消化道对人体造成刺激性毒害。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国良、姜振银、姜金栋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11.5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此外,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还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及委托他们处理化工废料的企业赔偿犯罪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5351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在共同犯罪中,潘国良积极组织实施犯罪,是主犯,姜振银、姜金栋为从犯,结合他们的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国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振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姜金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审理此案中,宜兴法院以修复环境为重要抓手,要求被告人积极修复环境,并将此作为刑事责任量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力践行了环境案件重在修复环境的公益目标,并实行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有效恢复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刘勇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说:“建设生态文明,依法保护环境,是司法审判应有的职责与担当。长久以来,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导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入刑率较低。今天我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是宜兴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件,这就发岀了一个明显的信号:对于污染环境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必将对环境污染者起到极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让更多企业引以为戒,让违法者不敢违。此外,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污染环境的违法主体修复受损的环境。这样,通过依法从重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提高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