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
作者:何剑波、张磊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次数:1062
众所周知,任何法律的生根、发芽、成长都离不开其所处土壤。受中国悠久而独特的酒文化影响,醉驾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虽经相关部门多次重拳打击和严惩,但酒驾之风仍屡禁不止,且呈愈演愈烈之势。[1]近几年,我国更是发生了多起因醉酒驾驶引起,并造成多人伤亡的重大恶性案件,例如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一起起血淋淋的醉驾惨案也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引起了社会的空前关注,也激起了公众对醉驾陋行的强烈愤恨和痛骂。正如有人所说,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了不折不扣的“马路杀手”,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马路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屠宰场”。没有人可以预见到当他走上马路的下一秒将会发生什么,即使那时是绿灯,即使是他走在人行道上。
为打击醉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该条款将“醉驾”行为首次入罪,以危险驾驶罪来定性。然而,无论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还是自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关于“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问题,即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一直争议不断。对此,司法理论界、媒体及社会公众在认识上意见并不统一,法律实务上也出现过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订之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醉驾行为的处罚较轻、力度不够,处罚措施缺乏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从而使得醉驾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很多人敢于断然漠视法律规定,心存侥幸,顶风作案,醉驾行为屡禁不止。[2]比如,在行政处罚上,最新修订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只是对醉驾给予最高处十五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对于多次被处罚仍醉驾的,也只是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醉驾的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采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治此类行为,但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无法适用于没有造成前述后果的醉驾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单纯的醉驾又可能显得过重。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私家车拥有量急剧膨胀,加上道德的沦丧、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以及独特的酒文化影响,如今的醉驾行为极其泛滥、性质非常恶劣、危害巨大,其不再是只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而是已经彻底演变成了一种严重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恶行。[3]因此,迫切需要对醉驾用“重典”,将醉驾行为单独成罪,改变 “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从而提高醉驾的违法犯罪成本,以便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也符合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4]
一次次的醉驾惨案,一场场血淋淋的凄惨场面以及一幅幅受害者家属悲痛欲绝的画面,让许多法律人士和众多民众强烈要求“醉驾入刑”,以震慑和严惩那些漠视他人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醉驾者。令人欣慰的是,民众的大力呼吁和强烈要求很快引起了立法层面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最终,立法正面回应了民意,重新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了对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醉驾”入罪,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只要在道路上有醉驾行为,就不论后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充分彰显了立法对生命的尊重,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切实贯彻和落实。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或者说,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要求“情节恶劣”,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曾经引发过争议。当初,一审草案稿中是规定有“情节恶劣”这一限制条件的[5],但随后从网上征求意见和草案发往全国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赞成醉驾一律入刑,无需考虑情节恶劣与否。此后,在二审草案稿的讨论过程中,多数委员和专家学者也支持对一审草案稿中醉驾的规定进行修改,删除“情节恶劣”这一附加条件。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舍弃了“情节恶劣”四个字,即形成了现行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条的正式法律条文。按理说,“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议至此已不复存在。
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就立即掀起了查处醉驾的高潮。短短几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四川等地都相继出现了首例醉驾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并很快就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引发了一股不小的诉讼浪潮。或许是对醉驾入刑后醉驾刑拘案件的大量出现使得犯罪迅速上升的情况始料未及,加上社会上一直存在的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质疑,司法机关深感压力。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该言论一出,立刻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于是,“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问题重新又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究竟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赞同者的理由是:首先,醉驾是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和漠视,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和危害非常严重,必须坚决予以严惩;其次,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并没有像飙车行为那样规定要求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具备“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并非立法的失误或者遗漏,而是立法的理性选择,反映了立法的本意;再次,“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涉及到立法本意的理解,根据立法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而非司法机关;最后,若醉驾入刑与否视情节轻重而定,必将会导致定罪量刑标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使得在中国这个讲人情关系的国度和现实国情下,极易出现弹性执法、司法权力寻租腐败现象[6],最终丧失司法公正,结果只会让治理醉驾前攻尽弃。但是,反对者却认为:其一,醉驾一律入刑打击面过大,面临很多实际困难,且过于严苛和极端,简单的搞“一刀切” 不符合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有损法律之理性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其二,弊多利少,司法成本过高,会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的浪费[7],而且,通过扣分罚款、吊销驾照,甚至终生禁驾等行政处罚手段同样可以达到惩治醉驾的目的;其三,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内容,必然会受到该总则条文的指导和制约;其四,在醉驾入罪的问题上,也要考虑和尊重中国传统的饮酒文化。
很显然,笔者持肯定的观点,主张“醉驾一律入刑”,因为:第一,醉驾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巨大,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因此,行为本身足以治罪,不能等造成了严重后果再处罚,否则,一切为时已晚,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无辜路人的生命,同时也是为了挽救醉驾者自己的生命!这体现了刑法的提前化介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反对醉驾一律入刑的人是没有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危害性。第二,“醉驾一律入刑”符合立法的本意,这从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审议过程可以得知,而且,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没有“情节恶劣”这一条件,否定醉驾一律入刑的做法既违背了立法原意,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我们无需担心醉驾一律入刑会造成打击面过大、司法成本高及浪费司法资源,因为醉驾入刑施行初期大量醉驾刑拘案件的同时涌现只是新规定开始实施时的一种正常反应,况且醉驾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完全可以利用简易程序实现快速审理;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负担一定的司法成本和消耗一些司法资源也在所不惜,总不能因此而置公众的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而不顾吧?否则,这就是舍本逐末,偏离刑法的宗旨和目的;第四,“醉驾一律入刑”并非不尊重中国传统的酒文化,每个人都不许喝酒,而是教育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惩戒并改变醉驾陋习。此外,醉驾入罪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参考文献:
[1]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2]《中国青年报》做过一个调查,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3]正如某人所说:“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形式。”
[4]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均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如日本,醉驾可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约9000美元的罚款,此外,还规定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及“同乘罪”等新罪种,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在澳大利亚,如果醉驾者屡教不改,要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再如,我国台湾地区将醉驾的犯罪化处理,由过去的结果化提前到现在的行为化、危险化。
[5]一审草案稿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6]醉驾入刑实施不久,就出现了四川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醉驾事件,结果被当地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有人比喻:“一旦醉驶司机都被拘役的话,那全国的监狱可能比春运的火车票还要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