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于20151222日向本院申请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舜天船舶)进行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院研究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舜天船舶是南京市一家从事船舶及非船舶贸易的上市公司,受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开始显现且日趋严重,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4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201586日停牌。

  (一)股本情况

  截至2015930日,舜天船舶总股本为37,485.00万股,股东总数为31,482户,资本公积金为51,993.12万元。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机械)为舜天船舶第一、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9,612.77万股、7,686.99万股公司股票,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5%。舜天集团、舜天机械的控股股东均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资产负债情况

  根据舜天船舶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5930日,公司本部账面资产总额为66.91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75.39亿元,净资产为-8.48亿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账面资产总额为77.61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83.1亿元,净资产为-5.49亿元。

  (三)职工情况

  截至2015930日,舜天船舶共有职工114人。

  (四)长期投资

  舜天船舶共有5家直接控股公司,其中一家为香港公司。

  (五)涉诉情况

  截止于20151221日,舜天船舶涉及案件46起,案件审理或仲裁机构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及江苏省内法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LMAA)。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5、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十二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自然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

  (4)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6126日下午18时。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广州路35号)

  联系人:陈士军; 联系电话:02583522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 邮编:210008;

  监督电话:025-83522456025-83522182

  附件:询邀函及询邀函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