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25 浏览次数:8992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舜天船舶)进行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院研究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舜天船舶是南京市一家从事船舶及非船舶贸易的上市公司,受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开始显现且日趋严重,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6日停牌。
(一)股本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舜天船舶总股本为37,485.00万股,股东总数为31,482户,资本公积金为51,993.12万元。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机械)为舜天船舶第一、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9,612.77万股、7,686.99万股公司股票,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5%。舜天集团、舜天机械的控股股东均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资产负债情况
根据舜天船舶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本部账面资产总额为66.91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75.39亿元,净资产为-8.48亿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账面资产总额为77.61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83.1亿元,净资产为-5.49亿元。
(三)职工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舜天船舶共有职工114人。
(四)长期投资
舜天船舶共有5家直接控股公司,其中一家为香港公司。
(五)涉诉情况
截止于2015年12月21日,舜天船舶涉及案件46起,案件审理或仲裁机构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及江苏省内法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LMAA)。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5、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十二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自然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
(4)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6年1月26日下午18时。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广州路35号)
联系人:陈士军; 联系电话:025-83522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 邮编:210008;
监督电话:025-83522456,025-83522182。
附件:询邀函及询邀函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