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周婷 发布时间:2016-01-27 浏览次数:2412
2015年6月12日,江苏盱眙的吴某在下班途中被驾驶小轿车的张某撞伤,张某当场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至盱眙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张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吴某无责任。吴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其伤情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本起交通事故还导致吴某无法正常上班五个多月,误工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损失。因张某系肇事逃逸,其驾驶的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对吴某进行赔偿,故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A保险公司告上了盱眙法院,要求张某及A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法院在审理后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1万元余元,吴某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张某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张某逃逸是否系A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
一、张某肇事逃逸,A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免责?
第一种意见:不可以免责。交强险系经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范的强制性保险,该条例系行政法规并且适用统一的保险条款。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唯一事由,肇事逃逸并未被规定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如果交通事故中发生未经法律规定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可以免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承担赔付责任,财产损失免赔,其余损失是否赔偿未予规定,且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也仅是垫付,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虽然并没有将肇事逃逸纳入这一条的规定当中,但是肇事逃逸的危害性远超过无证驾驶、醉酒、车辆被盗抢等情况,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肇事逃逸也应当适用该条规定,仅就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承担赔付责任,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其它损失因《交强险条例》未作是否赔偿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张某肇事逃逸,A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免责?
第一种意见:可以免责。A保险公司在与张某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肇事逃逸的A保险公司免责,并且在保险合同以及A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将上述免责事宜予以加粗黑体标注,A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故在张某肇事逃逸的情况下,A保险公司对于吴某免赔,吴某的损失由张某负责赔偿。
第二种意见:不可以免责。虽然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中将肇事逃逸免责事项进行了加粗加黑标注,但是就该免责条款的上述提示行为并不够完善,因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通常较多,在保险合同或者保单上即便是加黑加粗标注,但往往字体都很小,并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另,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绝大多数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张某肇事逃逸,A保险保险公司仅能就张某肇事逃逸后加重的危害免责,而本案吴某的损失并非因张某肇事逃逸造成的,就是因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故A保险公司上述免责条款系在免除其责任,应当无效,故不应当免责。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吴某的损失首先应当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因张某肇事逃逸,故由张某予以赔偿。A保险公司提出张某肇事逃逸,根据交强险条例和商业三者险条款,A保险公司免赔。但《交强险条例》并未将机动车驾驶人逃逸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故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应当免赔;吴某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根据A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张某肇事逃逸A保险公司免责,且该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加粗加黑标注,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故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免责,吴某该部分损失由张某直接赔偿。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乡镇道路上机动车通行逐渐增多,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加。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坚决不能有肇事逃逸的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