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居间不成,中介费用如何计算?
作者:车红兵 陆春燕 发布时间:2007-10-08 浏览次数:1659
[案情]
某劳务公司受托招聘赴日研修生, 2006年12月,蔡某看到劳务公司的招工简章后,交给劳务公司劳务费26000元,劳务公司承诺马上可以派遣出国劳务。蔡某依约进行了体检,并办理了护照。在参加日语培训期间,蔡某得知劳务公司仅是中介公司,无派遣出国劳务资质,其承诺有虚假成份,便要求返还出国劳务服务费。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蔡某的诉请,判决劳务公司返还蔡某出国劳务费26000元。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蔡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二、蔡某是否有权请求被告返还代办出国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公司接受上海公司的委托,又接受了蔡某的委托,因此,蔡某与劳务公司的居间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是原告单方面不愿出国,但只能说明劳务公司的居间活动没有成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劳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居间活动支出了必要费用,最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