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在自动取款机上暗设“机关”,乘机取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并将卡上的钱提取一空。2007928,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2007515,被告人吴某、张某伙同谭某(另案处理)来到海陵区青年南路邮政储蓄所,按照事先约好的分工,由吴某将自制套口粘贴在自动取款机插口上,张某在取款机上粘贴伪造的故障提示标志,谭某在旁伺机窥视用户密码。当日晚20时许,被害人周某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银行卡因自制套口阻塞而无法取出,谭某则借机窥视到银行卡的密码。当被害人离开后,张某扒开自制套口将银行卡取出。后3名被告人用该卡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的人民币1800元。516,吴某等3人又故伎重施,因被害人警觉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谭某为躲避警方的追捕,在逃跑过程中从三楼跳下,致使右腿开放性骨折,被依法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方式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