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资金还赌债 租来汽车作抵押
作者:王健军 沈海平 发布时间:2007-10-10 浏览次数:1143
本网泰州讯:为偿还赌债,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从租赁公司租车,然后将车抵押给他人借款。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匡某由于赌博欠下了高额的赌债,为了筹钱偿还赌债,匡某动起了租车抵押的念头。200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匡某先后到泰州市的3家汽车租赁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分别租得东南菱帅、北京现代索纳塔和桑塔纳3000轿车各1辆。在租赁汽车后,匡某随即将这3辆轿车抵押,向他人共计筹得借款人民币970000元。为更快地筹得更多的资金,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匡某曾先后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四次租金,已经部分地履行了合同,故其该部分行为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查明,匡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但出于偿还赌债的目的,虚构理由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汽车合同,并先后将车辆抵押给多人以取得借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故法院没有采信该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匡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赃,挽回了一定的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