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信用卡等犯罪能否转化抢劫罪
作者:董正远 秦钢 发布时间:2007-10-10 浏览次数:1345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过程中,因发生上述法定事实而转化为抢劫罪,故通常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那么,与盗窃、诈骗、抢夺罪相关联的一系列犯罪如盗窃信用卡、集资诈骗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笔者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因此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等,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罪等盗窃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但应择一重罪处罚。就是说,如果定其他罪比定抢劫罪更重,则不应转化为抢劫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它们都是有诈骗的共性,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不能转化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只能转化为(普通)抢劫罪,又因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定刑与(普通)抢劫罪相当,所以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必要转化为抢劫罪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