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今年36岁的被告人李金华于199045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多次被减刑,并于2004924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811

被告人李金华在假释期内不思悔改,于200632伙同他人携带钢板等工具,租出租车在铜山县徐庄桥上用钢板等工具无故殴打收兔子的被害人陈孝超。后赔偿被害人陈孝超1040元的经济损失。

20066922时许,被告人李金华与他人结伙携带锯等工具,驾驶机动三轮车,至徐庄镇柳楼村东盗伐他人杨树七棵,计3.05立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华持械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盗伐他人林木,其行为己构成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金华在假释期限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金华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李金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假释,加上原未执行的余刑二年十一个月十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