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这究竟是因何缘由呢?还要从2007511说起。这天,贾某与郭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将位于扬中市某市场的一摊位以价款12万元出售给郭某,由郭某分二次付清房款。后贾某偶然听到别人谈论郭某的诚信度不高,为制约郭某,遂于527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因郭某仅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批房款,未能按期给付房屋余款,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给付余款4万元。

郭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即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事前达成的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约定。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贾某与郭某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约定的仲裁事项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属于有效仲裁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据此,依法裁定驳回贾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