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扬中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0611月的一天,费某作为扬中市某驾校教练员,在指导学员驾驶教练车(已投保)沿市区中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发区港联村7组路段时,因为费某本人的错误指示,致使学员唐某驾车突然驶入东侧非机动车道,与骑自行车的朱某相撞,致朱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教练员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朱某将教练费某、费某所在工作单位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费某作为教练员在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术时对学员做出了错误的指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导致朱某受伤,应对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该院调解处理,费某主动向朱某打招呼,同意赔偿朱某损失2000余元,同时表示自愿另外补贴朱某其他损失500元。保险公司也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自动地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起交通事故圆满的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