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并把握新形势下的法院审判规律,不仅有利于法院在和谐社会中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司法的深层次思考,探索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有助于法院在和谐社会构建的整体格局中更好发展。

一是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统一司法与地方发展需要。正确适用政策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机械性弊端,及时解决成文法理解不统一或立法疏漏问题,使司法活动更能适应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但法律与政策在一些地方或时期内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相互冲突,人民法院不能回避政策和法律在某个时期、某个领域的冲突,反之应当以高超的政治艺术和司法技巧来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律去否定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在地方尤为突出,其实质主要在于统一司法与地方发展需要的不协调。作为地方法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是否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来进行司法活动,在兼顾国家全局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但是对地方利益的兼顾必须在司法统一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将个案的处理与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割裂开来,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地方利益,使法院的司法沦为地方的“工具”。

二是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统一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在和谐社会中,无论是程序运用还是实体处理中有不公正产生,都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关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处理问题,统筹案件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尤其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片面注重程序的独立价值,生搬硬套所谓的先进司法规则。法官必须关注案件实体,注重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诉讼能力的强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权探知职能和诉讼引导职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努力接近客观真实,不能仅仅遵照程序裁判了事,不然案结事不了。二是片面注重实体价值,忽视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整体正义最大化”的价值。人民法院必须并重程序的独立价值与程序保障实体实现的价值,在程序的公开、透明、平等等方面下功夫,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正义,同时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从构建案件简繁分流机制、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正确处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的关系,统一解决纷争和维护稳定的目的实现。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当前司法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要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还要在于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上,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社会认可度,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得到切实体现。这要求法官办案必须坚持三条标准,一是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二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三是党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是否正确。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在纠纷发生并引起诉讼后积极依法裁判,实现纠纷的法律规范效果。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让裁判接近群众,让群众接受裁判,达到纷争平息、案结事了、不稳定因素消除的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中,理性的司法裁判在直面基层乡土社会的特定环境时,往往失去其拥有的权威性,使纷争不能平息,有些时候还导致矛盾激化,与维护稳定的目的相左,这不能不说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了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