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0月中旬,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极为罕见的以盗取骨灰为手段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先后在阜宁县三处公墓盗窃骨灰实施敲诈勒索作案3起、敲诈人民币36000元的被告人李冰被依法撤销假释,并被数罪并罚。

今年43岁的被告人李冰(男),是阜宁县的无业游民。因犯盗窃罪,于1997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1215被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225止)2006110被释放。

2007527中午,被告人李冰在阜宁县烈士陵园公墓墓地,窃得安葬于此的刘某某的骨灰,并藏匿于阜宁县城老大桥北桥墩上。次日上午,李冰通过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将窃走骨灰的情况告知阜宁县烈士陵园公墓负责人仰某某,并以告知死者亲属相威胁,向该单位敲诈人民币30000元。后经被害人多次提出协商,李将敲诈数额降至24300元。2007529,阜宁县烈士陵园公墓管理办公室按照被告人李冰的要求,将24300元现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李才将所窃骨灰予以归还。

200761010时许,被告人李冰在阜城公墓墓地,窃得安葬于此的黄某某的骨灰,并藏匿于阜宁县老大桥北桥墩下。次日上午,李发现骨灰遗失,但仍以同样的手段向该公墓负责人徐某某敲诈人民币40000元。经被害人多次提出协商,李冰将敲诈数额降至10000元,但徐只同意支付5000元,且以先见到被窃骨灰为条件。由于李所窃骨灰已遗失,无法归还,致敲诈未遂。

200761410时许,被告人李冰在本县三灶公墓墓地,窃走安葬于此的三灶镇掌某某父亲掌某某的骨灰。次日上午,李即以毁弃骨灰相威胁向掌某某敲诈人民币24300元。经被害人多次提出协商,李将敲诈的金额降至6700元。200761819日,李如数收到掌支付的6700元现金后将骨灰归还。619晚,被告人李冰在盐城市区某宾馆内被公安干警抓获。

阜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冰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最终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李冰从重作出判处:

一、撤销对被告人李冰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李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五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李冰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