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机动车辆的逐年增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也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要大得多,成为“执行难”的重中之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71-9月份受理此类案件31件,实际执行全部到位的只有7件,占22.5%,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致使案件中止执行的占此类案件的77.5%。由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不能及时全额到位,导致受害者家属对法院的执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对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有的甚至走上上访之路,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不利因素。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有的车主缺乏风险意识,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购买;有的车主虽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因害怕而不施救,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直接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二)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由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大多肇事者自身已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赔偿更是无从谈起。

(三)保险制度不利于受害人的赔偿。 20045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为受害第三人的救济找到了法律依据,也是我国保险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但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较低,尚不能充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官审理案件时缺乏执行意识。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及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了有效的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有的法官又没有尽到及时提醒的义务,该保全的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这就给当事人“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五)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机构单一,除民政部门能给予困难户一定的救济补助,但补助的数额与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金相比,悬殊太大,这也是造成执行该类案件难的原因之一。尽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相关配套规定迟迟未出台,只有少数地方政府部门成立了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退一步讲,即便社会救济管理机构成立了,也只能解决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医疗期间的费用,其它赔偿款在侵权人赔偿不能的情况下,仍然没有着落。

(六)当事人缺乏诚信。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者不是设法治病救人,而是想法设法推卸责任或者逃避责任。当责任确定后,便会出现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等行为。此类情况在执行阶段也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