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律附条件 最终法院不保护
作者:安春宝 邵海州 发布时间:2007-10-19 浏览次数:1279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欠钱是事实,虽然欠条上附注条件,但是因该条件约定不明确,因为按照约定是第三人向原告还钱,其实是给第三人设定义务,而该约定亦未经第三人同意,故该约定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郑某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某付归还欠款1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欠钱是事实,虽然欠条上附注条件,但是因该条件约定不明确,因为按照约定是第三人向原告还钱,其实是给第三人设定义务,而该约定亦未经第三人同意,故该约定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郑某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某付归还欠款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