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滨海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特别婚姻类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形形式式的离婚案件,己经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晌。为了加强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审判离婚案件的经验。我们对滨海法院2003年至20071-10月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且逐年上升。2003年受理离婚案件297件(含解非案件,下同)占民事案件1520件的19.94%, 2004年受理离婚案件381件占民事案件1762件的21.62%, 2005年受理离婚案件796件占民事案件1559件的51.06%, 2006年受理离婚案件965件占民事案件1591件的60.65%,20071-10月受理婚姻类案件1061件占民事案件1797件的59.15%。

(二)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2003年外出务工人员离婚占离婚案件的47.3%,2004年占53.1%,2005年占78.6%,2006年占83.9%,20071-10月占79.2%。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偏低,结婚时间较短。2003年离婚平均年龄23.6岁,2004年为24.7岁,2005年为24.4岁,2006年为25.2岁,20071-10月为28.2%。结婚不到一年的占7.8%,13年的占23.9%,35年的占35.3%,510年的29.4%,10年以上的占3.6%。

(四)女性提起离婚比重大。2003年受理的297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起离婚的有149件,占50.01%,2004年受理的381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起离婚的有206件,占54.06%,2005年受理的769件中,女性提起离婚的有497件,占64.29%,2006年受理的965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起离婚的有594件,占61.55%。

二、产生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一是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闪电式”结婚,甚至未婚先孕。加之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使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本来婚姻基础就不牢,天长日久,不思返乡,不思返家,导致婚姻破裂。这类型案件占离婚案件的31%。

二是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虽然在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一些男同志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同时,随着妇女经济逐渐走向独立,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在家庭中过分依附于丈夫的地位也发生改变,一些长期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用法律来摆脱婚姻枷锁寻求解脱。

三是不良恶习自毁婚姻。一方(多为男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或者沾染吃喝嫖赌等恶习,有的好吃懒做,有的嗜酒如命,有的喜新厌旧,还有的违法犯罪被判服刑,导致婚姻破裂。据统计,因不良恶习和犯罪服刑而提起离婚的占27.6%。

四是现代婚姻观念文明离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提高,大多数人们(特别是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对待婚姻问题日趋理性,夫妻双方经过婚姻期间的考验,在“志趣各异、感情不合”的情况下,文明结婚,文明离婚,重新选择各自的伴侣。

五是道德观念淡漠,破坏婚姻基础。一部分人进城务工,使夫妻两地分居,沟通减少,感情生疏,加之这些人道德观念不强,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观念发生变化,容易引发“包二奶”、红杏出墙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第三者”插足现象在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者中,特别是外出打工者中更为突出。

六是风俗习惯引发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分道扬镳。结婚后,夫妻感情还好,但随着小孩的出生,特别是小女孩的出生,受“传宗接代”的世俗影响,婆媳、公媳之间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产生裂痕,最终分道扬镳。

三、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所以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就占84.51%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增多。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一般只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就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情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不思返乡,不思返家,抛夫弃子,抛妻弃子,另建新家;有的一去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这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在2003年??20071-10月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所占比例为32%,在这类案件中有88.3%的被告经公告送达后仍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案件只有缺席审理。

(三)二次离婚比例较高。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占78.1%;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占95.2%。这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证据。一般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二次起诉后,基本上都判决准予离婚。

(四)在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适用较少。修改后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修改后至今,我院审理的3500余件离婚案件中,涉及要求过错赔偿的为仅89件,还不到离婚案件总数的2.54%。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在我院所审结的89件涉及过错赔偿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在起诉之后经法庭告知才要求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这些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

(五)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许多农村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滨海法院在2003年??20071-10月审理的 3500余件离婚案件中,很少案件能涉及土地承包权益的划分。这不仅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主张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分割。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决。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一些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对处理离婚案件的对策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稳定社会难和谐。离婚不仅造成家庭破裂,还会伤及家人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们倡导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如果人们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将会影响到和诸社会的构建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因此,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事关整个社会问题。尤其在农村,稳定的婚姻家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己成为一道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每一位公民应加强自身修养,夫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婚姻是人生大事,切不可儿戏,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注定会失败的。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夫妻双方即是生活的伴侣,又是人生旅途中伙伴,所以无论在工作中、生活中都要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相互理解和支持,互敬互让、互信互谅,彼此珍惜。夫妻之间都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通过各种方式塑造自我形象和个人魅力,不断提升个人品位。男方要摈弃“大男子主义”和贪慕虚荣思想,坚决杜绝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女方要克服唠唠叨叨的缺点,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自觉自尊自爱。要大力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建立和谐家庭,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百年好合。

2、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宣传教育的职能。首先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源头上予以杜绝。其次要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加强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抵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对城乡居民的冲击。第三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要加强新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在城乡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帮助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和建立平等、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对待家庭暴力要严肃教育,严惩不待,激浊扬清,铲除社会丑陋现象,为和谐婚姻家庭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达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调处中心的作用,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处能力,使他们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持有一些旧的风俗习惯的人要善于做过细的解释、劝说、教育工作,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好离婚纠纷案件,切身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结合城乡婚姻案件的特点,认真审查,调查走访,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和动机,严格把握“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对那些尚有可能挽救的婚姻,一定要千方百计的发挥诉前调处服务中心的功能作用,在诉前多做说服、劝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想方设法促其和好,帮其破镜重圆,尽量避免过早进入诉讼程序,减少矛盾的进一步加深,力争挽回一个家庭。对那些感情确己破裂,己无和好可能的婚姻,也要力争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使双方好合好离,理智、平静地分手,即使不做夫妻也不能变为仇人。审理离婚案件,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判的模式,不能机械办案,也不能一味的“冷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正确及时处理。同时要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加大对有过错方的制裁力度,确保有过错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无便宜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