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分析农民当事人举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07-10-19 浏览次数:1327
2007年以来,沛县法院共受理案件3070件,其中涉及农民、农业、农村案件2460件,占受理案件数量的80%。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沛县法院认真分析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农案件,并就农民举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一是农民在诉讼中举证有依赖性。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一些农民当事人缺乏举证积极性,认为案件一进法院就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听候裁判结果,过分依赖于社会公正和天理良心,在开庭审理时大谈特谈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和自己的亲身感受,而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是多数农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收集的证据客观性弱、合法性差、关联性小;不懂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有的胁迫或恶意串通他人作证,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名誉权取证,忽视了证据的互相补充与印证。
三是注重收集实体证据,忽视程序证据。多数涉农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意识不强,不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不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容易因程序原因导致败诉的后果。
对策建议
一是严格举证时限制度。法院既要严格执行举证时限制度,又要结合农民当事人具体性况和案件难易程度合理确定举证时限,给予农民当事人以充分时间来收集证据。
二是正确指导农民当事人进行举证。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引导其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庭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提供与案情无关的证据,可以告知其不必提供;对需要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出庭的,可告知其庭前向法庭提出申请,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组织讨论,制作调解书。
三是保障举证的程序权利。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副本,告知应当举证内容、举证范围、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以及作伪证、超过举证期限应当承担的后果等,强化法官释明权,从而从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农民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四是强化依职权收集证据。结合农民当事人举证的现状,对诸如当事人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差,且无法得到法律援助、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