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虽然我国法律把证人作证作为一项义务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情况相当普遍。证人不愿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难题,影响着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判决,使刑事诉讼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的即使知道却认为不作证也不会受处罚。他们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后,往往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能躲则躲,不躲则拖,消极对待。如果迫于无奈而出庭作证,他们也往往会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导致作证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是证人出庭作证怕受到打击报复。证人一般都了解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一般对案件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基于此,一些案件的证人怕出庭作证后,受到当事人或其亲朋好友的打击报复,担心自己本身及亲属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不乏存在,因此,一些证人出庭作证心有余悸,甚至不敢出庭作证。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案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尽管法律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真正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三是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处理没有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只强调出庭作证是个人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拒绝作证和拒不到庭作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庭因此也无法对证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不少证人才对法庭的出庭作证通知置之不理,这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碍于关系或情面,怕受牵连。有的证人认为自己客观真实的证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怕得罪人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因受过一方当事人的恩惠,为报恩而拒绝作证;有的证人与案件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害怕自己的证言无意间透露真实情况而把自己牵连进去,于是极力回避出庭作证。

五是出庭作证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刑事案件开庭时,审判机关一般在开庭三天以前通知证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作证。这就使一些证人不得不提前做为安排,推迟自己的工作,甚至耽误自己的工作。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作证后一般还要等到休庭后对其提供的证言进行核对无误后才可离开。而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案件,有的庭审时间较长,有的甚至开庭不只一次,无疑耽误证人更多的时间。对于农民来讲,难免延误了农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对于从事工作的人来讲,除此之外了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外,还会因其与刑事案件有所谓的关联在同事中引起不良反映,甚至因领导不理解、不支持引起看法。此外,证人出庭作证,就餐费、交通费都由个人支付,

这就更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针对以上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证人对作证义务的认识。目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认识不到,特别是作为了解案情的证人,认为依法作证与自己无关,只要自己的切身利益没受到损害,对他人的事情无动于衷。在一些人中之所以存在这种错误认识,除了公民自身应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外,司法机关也应通过其自身的工作适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不但让公民知道依法出庭作证是每个了解案情人的义务,而且也是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权利。

二是在经济上给予证人一定经济补偿。我国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对证人作证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给予一定补偿没作相应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审判机关应设定证人出庭专用经费,对出庭证人应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证人中的农民或个体经营者,审判机关应从专用经费中对其因出庭作证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对于从事工作的证人出庭作证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单位或审判机关给予适当的补助。这样就能从经济上保障证人不会因出庭作证而受到损失。

三是加强对出庭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那些打击报复证人并因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规定不便操作执行。另外,法律只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作了保护性规定,而没有把对证人及其亲属财产的保护规定进去。因此,要解决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除了立法上加以完善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出庭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应提供特别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不仅局限于事后,还应加强事前的保护,从根本上确保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四是健全法治,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拘传到庭要求其作证并接受询问;证人到庭后,拒不接受询问、拒不提供证言的,法庭可以妨碍审判活动为由予以罚款或拘留,并要求其继续履行作证的义务;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可以藐视法庭为由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总之,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我们在实践中要不断探索,让该项制度更加完善,进而促使该项制度更好地为审判服务,确保审判活动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