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现象呈上升趋势。对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审判人员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去甄别供述真伪,为法院认定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量刑带来较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原因

1、法律意识增强。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由于精神紧张及表达能力有限不能进行正确语言表达,或对于侦查人员带有一定引诱、威逼性质的讯问作出有违自己本意的回答。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学习后或因聘请了辩护人获得法律帮助后,意识到以往供述对自己不利,而在庭审时对原供述进行澄清。

2、存在对抗、侥幸心理。一些被告人在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心理防线崩溃,一般能如实、客观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起诉到法院,被告人意识到案件到了最后关口,加之处于法庭审理的公开场合,法官态度相对中立缓和,因此存在侥幸或对抗心理,而进行随意翻供。此原因在累犯、惯犯中较为常见。

3、由于监管不力、取保不严。由于监管不力,同案犯之间互相串供,或受同号室人员教唆、诱导,进行翻供。其目的是为了在共同犯罪中统一口径,减轻罪责,或帮他人开脱。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由于采取了一些干扰证人作证或与同案犯串供等不正当行为后,而在庭上予以翻供。

4、刑讯逼供仍然存在。由于“口供至上”的错误观点使得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由于受到刑讯逼供而做了不利于自己的虚假的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便会急于推翻自己以往的供述。

二、正确对待被告人翻供的对策

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牢牢把握证据制度,才能防止和反击被告人当庭恶意翻供,也有利于审判人员有效判断翻供的真伪,准确定罪量刑。

1、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收集证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用其它手段非法获取口供,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加强对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收集,重视视听技术资料对固定证据的作用,对侦查取证中一些重要过程可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手段,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

2、加强监管力度,慎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较容易有串供、翻供机会,因而应根据情况,严格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已适用的,要密切注意,根据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其在羁押期间、提审阶段、开庭备审阶段伺机串供。

3、严格把握证据制度,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牢牢把握证据制度,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待翻供,要进行客观评价,既不能一概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态度不好,也不能认为被告人如果翻供就是事实不清,无法定案。应根据案件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准确判断被告人翻供的真伪。对恶意翻供者,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其逃避罪责、对抗审判的不良态度,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在处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判决书论理部分予以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