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019上午,原告顾某等13人在南通开发区劳动力市场办理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至此,一起群体性的劳动争议诉讼案调解结案。

原告顾某等13人原工作于由日本株式会社投资设立的南通罗莉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200412月底,南通罗莉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解散清算。之后原告顾某等十三人自200511日起至被告罗莉安(南通)服饰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至20061231到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今年71日起,原告顾某等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即不到被告处上班。711,被告在南通日报上公告通知原告顾某等人立即到公司上班。但之后原告顾某等人均没有再去上班,715,原告顾某等人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后双方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于822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合计103万余元,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于910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顾某等人的仲裁要求,原告顾某等人不服,于924诉来南通开发区法院要求处理,经过审查,该院于930决定立案受理。

此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人数众多,诉讼标的大,且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如果法院不及时维护他们的利益,将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考虑该案正值十七大召开期间,且当事人有上访的苗头,该院陆沈东院长高度重视,指示立即启动十七大期间防激化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该案件,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依法妥善处理好此事,营造安定、和谐、文明的司法环境。

为此,分管院长陈炎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双方对簿公堂的原因,找准双方矛盾的症结,制定了“攻城不如攻心、判决不如调解”的审理思路,同时,考虑该案是一起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决定迅速启动“诉调对接”机制,联系开发区劳动部门共同调解,争取使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怨恨。

108刚一上班,分管院长陈炎就与承办法官一起通知原告顾某等人进行了解,初步掌握了当事人心中的想法,同时,利用此次机会,陈院长通过细致入微地做劝解说服工作,使原告顾某等人表示可以先不采取过激行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

109,分管院长陈炎与承办法官以及区劳动局的仲裁科科长翟敬东一起,找到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交换,陈院长与翟科长一起对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以案说法,使当事人理解该案的法律适用,然后又对该案的处理进行了商谈,在法院与劳动局联手调解下,被告单位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公司领导层还要进行会商后才能表态。

之后,南通开发区法院趁热打铁,从中斡旋,先后找原告方作了4次调解工作,找被告方作了6次调解工作,经过十余次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顾某等人与被告从2007630终止劳动关系;二、被告为原告顾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077月份止;三、被告在20071019日前为原告顾某等人办理完毕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四、被告为原告顾某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077月份止,原告顾某等人今后发生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支取情形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支取手续的,被告予以协助;五、被告一次性自愿补偿原告顾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合计57000元,于20071025之前履行完毕;六、原告顾某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原告顾某等人与被告及南通罗莉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

在这次处理群体性案件过程中,该院充分利用与劳动部门已经建立的诉调对接网络,有效地实现调解资源互补,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特有功能,有效地处置了一起可能激化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