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滴滴助和谐-徐州市贾汪区刑事审判二三事
作者:王道才 郑菊 杜文 发布时间:2007-10-25 浏览次数:2838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刑事审判除了惩罚犯罪任务外,还涵盖更多如何教育双方当事人、如何重建被破坏的人与人之间意义,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点点滴滴的刑案小事中坚定实践着这一理念,力争通过个案审理、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目的。
“法官劝俺们珍惜邻里情”
王英与被告人张振系一墙之隔的邻居,因宅基地的纠纷两家多次发生纠纷。2007年6月某日,年迈的王英常又在自家院里叨唠,隔壁的被告人张振以为是在骂自己,遂又争吵起来,年轻气胜的被告人张振一气之下随手拿起小木棍沾粪便向自诉人身上抹去。经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各不相让,调解不成。2007年7月28日,自诉人王英以被告人张振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正处于农忙季节,被告人张绍振驾驶自家的农用收割机到外地忙于收割麦子,没有常住地址,下落不明。
法官没有简单的依据法律,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中止审理,而是牺牲中午休息时间,乘被告人家里有人在家到被告人家里耐心做被告人父母的思想工作,让被告人主动到法院应诉,讲明事实,三次登门,张振的父母终于主动通知张振从云南赶回家,到法院说明了案件事实。通过法官的教育说服,表示愿意向自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在法官的努力下,两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申请撤诉。案件结案了,双方同时向法官表示:“您的热心化解了我们多年的宿怨,我们以后一定好好做邻居。”
刑事被害人为被告人求情
“尊敬的法官,通过你耐心的调解说理,因被告人酒后一时冲动,将我刺伤,考虑到被告人作案后即能积极抢救,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我的经济损失,确实能够认真悔过,并且我们是同一村民,小时侯还是同学,以前没有任何矛盾,为了邻里亲情,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是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法庭上出现的一幕,被告人多次为被害人求情,请求法官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偶犯,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多次自愿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为了有利于钝化双方矛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面锦旗表谢意
“为民解忧,秉公执法”2007年9月24日,两名年迈的老人抱着两个年幼的孙子给贾汪法院刑庭送来了一面锦旗,“我们只想送一面锦旗给好心的法官来表达我们一家人的谢意”。
案件事实很清楚,可以一起不该发生的刑事案件,却给两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施锋是个年仅19岁的孩子,家中因交通事故欠下巨额债务,父亲还因事故留下严重残疾。而被害人张超家中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其中一个刚刚出生一天。如何办?简单判决,将给两个家庭带来的是什么?一个是十几年的牢狱之苦,既毁掉了一个人的一生,也毁掉了一个家庭的希望,而另一个家庭将是两个无人护养的老人和孩子。法官在苦苦思考,唯一的好办法就是能调解,给被告人及其家庭留有希望,给被害人留有生活的依靠。调解异常的艰苦,而法官没有轻易的放弃。通过法官耐心、热心的做工作,终于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最后在在征得被告人施锋的同意后,被告人施锋的父亲母亲自愿代替被告人施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施锋的父母亲先自愿代替被告人施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再从2008年至未来18年每年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宇、张丁抚养费8000元。协议达成了,两名孩子的生活也有了着落,被告人也被减轻处罚至有期徒刑九年。(案例中人物姓名皆作了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