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公正宣判“假种子案”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作者:胡海北 张尊敬 发布时间:2007-10-26 浏览次数:1285
2006年10月,被告蒋某与宋某等九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承诺,由其提供胡萝卜种子,每盒120元,暂时不收取种子款,保证每亩地最低产5000斤胡萝卜,高产可达8000-9000斤,回收价最低0.20元/斤,如果市场价高的话就按市场价计算,结算的时候扣种子钱。胡萝卜种子每盒种植一亩,被告蒋某计发放14盒胡萝卜种子给九原告,即九原告计种植胡萝卜14亩,但到了收获的季节,14亩胡萝卜全部绝收。原、被告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
无奈,九原告于今年10月起诉到人民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非常重视,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决不允许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为此,该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口头的胡萝卜种子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被告手发放给九原告的14盒胡萝卜种子因质量问题导致原告14亩胡萝卜绝收,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被告赔偿的数额,鉴于被告承诺每亩地最低产5000斤胡萝卜,回收价最低0.20元/斤,回收结算的时候扣种子钱,九原告计种植胡萝卜14亩,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购种价款及可得利益两个部分损失计14000元。现九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12400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九原告12400元。
从立案到结案,睢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多次深入田间地头,实地了解情况,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将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