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岔河人民法庭调解一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已提出上诉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并已和解执行。

本县岔河镇杨某与李某相距不远,2007511,杨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岔河镇环镇公路某一交叉路口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受伤致残,后杨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本案在一审期间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其主要争议在于原告虽住在农村,但在某厂打工,杨某以农村标准还是以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了在工厂打工的劳动合同,被告以原告户口在农村为由拒不认可,为此,法庭在调解无效情况下果断作出了以镇城为标准的判决。

判决后,被告出于输了面子而提出上诉,审判人员得知情况后,电话通知被告来庭再次做解释工作,不厌其烦宣传法律及有关政策,被告终于转变想法,主动与原告联系要求和解。承办法官以大局为重,以构建和睦社会为宗旨,以解决当事人纷争为出发点,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原告手捧现金激动不已,被告则以节省上万元上诉费、代理费而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