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日前,常州中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江海钢厂向嘉越公司供应钢材多年,嘉越公司则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向江海钢厂支付货款。200418,双方经对帐确认,嘉越公司共欠江海钢厂钢材款87.5万元。因嘉越公司一时无力偿还,便向江海钢厂出具了一张欠条,但对何时还款未有承诺。2006119,江海钢厂就嘉越公司拖欠钢材款一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87.5万元。嘉越公司辩称,自200418对帐至今近三年时间里,江海钢厂一直未向我司主张过权利,江海钢厂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江海钢厂认为由于双方对货款偿还期限未作约定,江海钢厂不知权利何时被侵害,故江海钢厂在二十年时效期限内随时可以向嘉越公司主张支付所欠的货款。

法院认为,江海钢厂与嘉越公司未签订买卖合同,对货款的结算期限也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嘉越公司应在收到钢材的同时向江海钢厂支付货款。江海钢厂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031213,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1214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在200418对帐,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即应从200418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但江海钢厂直至200611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江海钢厂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遂判决:驳回江海钢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因此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其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