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在一起欠款纠纷中,自己已不是公司老板,却仍向法庭提供自己是公司老板身份的证明,并在诉讼中与债主达成分期还款调解协议。1031,靖江法院对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何某,处以罚款1000元。

何某原是靖江市一家拆房有限公司(下简称拆房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何某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了公司。20069月,工商部门根据拆房公司申请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变更登记为张某。

20058月,来自安徽舒城的夏老板与拆房公司约定由其承接拆房公司的拆房工程,并按约向拆房公司交付安全保证金15万元。后来,拆房公司既未将房屋交由他拆除,也不退还安全保证金。夏老板多次追要,拆房公司陆续还了部分保证金后拒付。去年1122日,夏老板起诉要求拆房公司归还其剩余欠款59 000元。案件审理中,何某向法庭提供自己是拆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并参加诉讼。1211,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何某按协议当日付款10000元。

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何某未按约还款,今年6月,夏老板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拆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原告起诉时,工商登记的拆房公司老板已不是何某为由,对何某在诉讼中的调解行为不予认可。今年10月,靖江法院对该案再审。

再审中,法官对何某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训诫。鉴于何某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拆房公司与夏老板之间的欠款纠纷,经法庭调解,拆房公司当庭还清了欠款,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