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20万逾期不还承担违约金10万元 苏州判决一单方放弃司法救济权的约定无效
作者:徐文杰 张伟明 发布时间:2007-11-06 浏览次数:2180
本网苏州讯:欠款20万逾期不还要承担10万违约金,并且约定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该违约金过高,同时放弃向司法机关申请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杭鑫公司与被告万和公司有业务关系。
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则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体现了以合同正义原则适度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立法思想。民事主体在认为权益受损时寻求司法救济是法定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放弃向司法机关申请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权,系以契约方式单方限制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首先排斥了法律赋予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裁判力,其次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我国的违约金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本案中从该协议书上记载违约29天就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量化标准进行分析,已显失公平。且原告原告未能举证除利息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故对被告要求撤销该条款并适当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