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始终为人而存在的。立法者所立之法合乎人性道德,考虑到人的最基本价值需求,体现人文精神,能够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则可称之为良法。反之则是恶法。恶法违背人性和道德,不考虑人的基本权利,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从把“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到物权法草案的广征民意,这些做法在民间都受到了广泛好评,尤其是突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由此可见,立法者倾听民声、广纳民意是法治建设中体现人文关怀的前提条件,也只有走从“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这条新路,才能真正把人文关怀寓于平等待人、维护人权的本质意义融入到法律当中。正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树涛所说,在立法中体现人文关怀使新一阶段的立法具备了更为扎实的民意基础,也使立法过程变成倾听民声、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的过程。

其次,宪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生活中彰显人文精神的重要保障。宪法对人权的保护是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形式。而人权的法律保护是要以宪法对人权保护基本原则的确立为基础的,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因此,我国的宪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虽然宪法中没有直接以规范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但它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与自由,并从法律上、物质上、制度上规定了公民实现这些权利的保障。此外,由于规范国家权力以及确保人民权利是宪法的特殊功能,所以人民对自身权利保障的最高期待也寄托在它的身上。对人民而言,人文关怀就应当是以人为本,保护他们的切身权益。总之,人权的宪法保护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重要途径。

第三,部门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以宪法为依据,部门法使基本权利具体化,并赋之于操作性来体现人文关怀。法治进程中的人文关怀体现为部门法从多种类多方面的关怀,民法的人文关怀,行政法的人文关怀,还有刑法的人文关怀等等。例如为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应受到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国家还制订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对残疾人和妇女的权益作了专门的保护,更多地关心和保护弱者也正是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之一。由于部门法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与群众生活也更为密切,且在部门法中加强人文关怀的可操作空间大,因此,把握好部门法中的人文精神是加强法治建设中人文关怀的关键所在。此外,在人文关怀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的同时,也争取将它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