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并不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作者:闫君 发布时间:2007-11-06 浏览次数:1723
本网徐州讯:在审理一些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应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情节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赔偿情况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等情节。
过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方面,关系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并不是量刑的情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是犯罪,属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分则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显然轻于故意犯罪,而且大部分过失行为刑法都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认为过失犯罪应从轻处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