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法院审结一起省法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作者:蔡晓芸 发布时间:2007-11-07 浏览次数:2384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梅立新在其长期“混社会”和被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处理过程中,结交了被告人孟铭、马毓明等“两劳”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在无锡地区渐渐形成较大的恶名声。2003年6月被告人梅立新解除劳教后,先后纠集被告人孟铭、马毓明、张明辉、杨俊、韩杰、李刚、李明、严向阳、陈钢等人,以梅立新控制的无锡市诚意铝合金门窗厂为据点,在无锡市锡山地区,逐步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
该组织主要人员稳定,结构较为紧密,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其中梅立新为首,其余被告人均听命于梅立新。孟铭、马毓明地位较高,手下还有跟班人员。杨俊、韩杰均听梅立新安排。张明辉系梅立新的驾驶员兼保镖,还帮梅立新发放毒品,严向阳也系梅立新的驾驶员,两人均由梅提供食宿和发放工资。李刚、李明原为梅立新手下邓文彬的跟班,后与邓失去联系后直接跟随梅立新。陈钢经李刚介绍后跟梅立新。梅立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般纠集、安排手下人员实施。为便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诚意门窗厂内藏有鱼叉、铁棍等斗殴工具,并安装了监控设备,同时梅立新还购置了电台、对讲机以方便与手下联系。此外,梅立新还常免费给手下人员提供毒品吸食并提供吸毒场所容留吸毒。该组织通过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通过梅的诚意门窗厂插手本区一些房地产业公司的经济事务方式以获取经济利益,用来支持组织活动和成员生活的需要。
在被告人梅立新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此外,部分组织成员还利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势力及自己的恶名声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在该地区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梅立新为首形成的违法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被告人梅立新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孟铭、马毓明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