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威慑机制叫好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7-11-07 浏览次数:1249
新修改的《民诉法》正式确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运用法律审理具体案件的结果。生效裁判能否执行,关系到法律尊严的扬抑,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令人遗憾的是,生效裁判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顽疾。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国执行机制不完善,尤其是执行威慑机制阙如,是导致执行难象牛皮癣一样久治不愈并愈演愈烈的病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破解执行难,如同打仗,科学分析被执行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克敌制胜的关键。“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左中右”,这一务实的论断同样适用于被执行人。从执行工作的实践来看,除了少数确实无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者外,被执行人大抵可分为三种类型:一,自觉守法,积极履行义务;二,消极对抗软磨烂缠,能拖则拖,能躲则躲,能赖则赖;三,藐视法律公然对抗,甚至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
第一种类型人民法院的执行成本为零。第三种类型往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风险过高,因此并不成为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导致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种类型,而且这类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人缺乏法律知识,对生效裁判不服,因而消极对抗;另一种人则类似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选择做老赖,用拖、躲、赖等软对抗的形式打消耗战,谋取额外利益。
由于我国民诉法制定于1991年,当时还没有迈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立法上对这种“理性经济人”难以充分预计,因此,我国民诉法中的执行手段颇显单调。当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又没有构成犯罪时,我们似乎只有挥舞强制执行大棒的唯一法宝。由于在强制措施之前缺乏有足够威慑力的执行措施相衔接,一些不诚信的被执行人和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藏猫猫的游戏。执行活动往往变成了找人、找财产的活动,甚至在岁尾年关各类节日进行集中执行、零点行动。过多的集中执行零点行动,既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也制造了与和谐社会不相称的紧张气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缺乏有足够威慑力的执行措施相衔接,过于依靠强制执行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成本。在法院案多人少法官超负荷工作的现状下,法院往往力不从心,而且容易将矛盾激化,导致矛盾升级。
“逐利者以利趁之。”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整合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等多种社会资源,大大提高被执行人的不诚信成本,填补了强制执行前的执行手段的空白,犹如执行兵器库里多了一条亦刚亦柔的软鞭。用这条软鞭对付老赖的软对抗,让老赖无利可图而且寸步难行,切中我国执行难的积弊,切合我国基本国情,值得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