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东台法院对服刑期间,无视监规,故意殴打他人致伤的陈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2006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减刑一次,刑期至2007116止。2007826日上午9许,留所服刑的被告人陈某在东台市看守所四监区负责生产人员工序协调时,责怪留所服刑犯陈某某生产速度慢,要求其提高生产速度,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拳击陈某某左面部三拳,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东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东台市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无视监规,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予科刑处罚。为维护看守所的监所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