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伤人破坏监管秩序科刑
作者:臧田桂 发布时间:2007-11-08 浏览次数:1213
本网盐城讯:日前,东台法院对服刑期间,无视监规,故意殴打他人致伤的陈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2006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减刑一次,刑期至
东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东台市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无视监规,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予科刑处罚。为维护看守所的监所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