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职业语言艺术的思考
作者:杨庆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次数:1631
行使法院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不仅关注法官的审判素质,同时关注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即语言艺术,讲求法官职业语言艺术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需要。笔者联系法院审判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认识。
一、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对审判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是审判质量的外延。从接待、立案、调解、审判到送达、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法官都必须同当事人进行语言交流。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和反映,往往不是案件裁决本身,而是法官与他们的谈话态度和谈话水平。因法官与当事人的谈话方式、谈话态度、谈话水平出现偏差,从而制约和影响案件质量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而导致节外生枝的后果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案件本来可以提前审结,而超期结案;二是本应调解处理的只能判决解决;三是当事人怀疑法官办“关系案”、“金钱案”四处上访告状;四是一案刚结,派生案即生;五是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但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对法官意见很大;六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冲突。发生这些问题,势必影响法院审判工作。
其二,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水平是审判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当事人诉讼心理方面分析,当事人到法院参与诉讼,当然首先想到的是努力打赢“官司”,维护自身权益,但审判活动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一到法院就知道案件的胜败,他们是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是通过与法官的交流和沟通,来判断最终结果。再者,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法院是明断事理、高深莫测的执法部门,法官是执法权威,法院的主宰,因此他们有什么事情都急切地想给法官诉说,正象病人找医生看病一样,唯恐病讲不清、讲不透,贻误了病情,这样,法官自然而然地成为当事人的“希望信赖之星”。在审判活动中,法官无意说出的一句不利于当事人的话,就可能产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反应,更不用说态度傲慢、语言粗暴。可见,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同样是案件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办好一个案件,决不单纯是把好程序和实体处理关,同时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审判心态,规范谈话方式,讲求谈话艺术,才能牢牢把握主动,优质高效地审理好每起案件。
其三,质量互变规律在法官与当事人语言交流中的体现。法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是各项审判活动的载体,法官与当事人的逐次谈话构成了量的个体,量的个体汇聚势必导致质变,即制约案件质量。因此,把握好与当事人的每次谈话交流,讲求语言艺术,注重谈话效果,力求语言交流在优质、有序状态下进行,才能确保案件质量。
其四,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才是纠纷终结的标志。案件审理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个案矛盾和隐患的彻底消除,只强调结案率而不注意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只能使人民法院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此,法官在办案中、办案后都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诉中法制宣传、规劝疏导,诉后回访考察、延伸服务,使当事人参加诉讼过程成为学习法律、法规过程,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二、确立良好的审判心态,是规范法官职业语言的基础
剖析法官与当事人谈话引起多种不良后果可以发现,关键是法官没有真正具备良好的审判心态。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人民法官,不仅要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审判理论,同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正确的审判心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宽广的胸襟。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每年都要审理多起案件,接触为数众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不乏素质高、懂法律、主动配合者,但也存在个别心存偏见、素质不高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宽阔的胸怀,有“大度能容天下难容之事”的肚量,时刻想到自己的职业和责任,凡事须冷静沉着,不与当事人争高低,通过自己耐心讲解,不厌其烦地劝导,用真情感动人、以理服人,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当然,对于个别要挟或无理取闹者,在教育规劝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法果断采取拘留、罚款乃至逮捕等强制措施,以正视听,维护法律的权威。
避免或减少情绪波动。受外界事物的影响和制约,有时法官会因事烦心出现冲动,在审理或接待当事人过程中不由自主地溢于言表。因此,法官发现自己情绪波动较大时,暂时不要与当事人接触交谈,尽量分散自己对烦心事的注意力,平衡自己的心态,尽快走出冲动的圈子,心平气和地接待当事人,切忌把冲动情绪发泄在当事人身上,造成不良后果。
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和权利。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有法官熟悉者,也有与法官萍水相逢、素不相识的人,法官在与他们交谈时,应该扪心自问一下:假如是自己的亲朋来告状应诉,自己应如何对待他们?!自己如果是当事人,想让什么样的法官主审自己的案子?!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不仅应体现在庭审中,而且应体现在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中。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法官做好新时期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三个代表”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既是对广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广大法官的鞭策。人民法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撑腰作主、伸张正义、惩处邪恶和法律服务既是人民法官的义务,也是权利。因此,从具体案件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舍身处地为人民考虑,伏下身子,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从而不辱使命,赢得人民的敬重和信任。
三、规范谈话用语,讲求交流艺术,把握谈话主动权,使语言交流在有序、优质下进行
法官如何讲求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艺术,避免与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磨擦和冲突,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从形式上讲,要规范谈话用语,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宽松的语言交流环境。首先法官要注意谈话语气,不能咄咄逼人,以势压人,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其次,既然为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就应该让他们“言无不尽”,耐心听完他们的叙述,而后表述自己的看法。其三,谈话中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杜绝讲粗话、脏话,过激话或明显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话语。
从内容上讲,把讲解法律贯穿始终。法官与当事人的谈话主要内容无外乎了解事实、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调解规劝、说服教育等,当事人在与法官语言交流中,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把一些似是而非或者有悖于法律的话语讲出来,法官就要融宣讲解释法律于谈话始终,让当事人的思想始终围绕法律依次展开。
在谈话风格上,注意合法合情,情理交融。法官在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掌握了一些大致案情,在与当事人谈话中,就要运用了解的情况,用法律和事实说服当事人,使他们心服口服。应该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识大体、明事理、不难沟通的,而极个别心存偏见或理解能力差的当事人,只要法官入情入理,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也同样可以达到变对立为统一,变消极为积极的谈话目的。
从深层次上讲,要提高素质,讲求谈话艺术。要博学多识,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充实自己。从审判实践中汲取经验,总结优质高效的谈话方法。要有的放矢,根据当事人年龄、性别、性格的异同,有针对性的做工作,例如在调解规劝中,对于疑虑重重者,先与他们拉家常,推心置腹的谈心,然后再引入正题,对于情绪冲动、急躁易怒者,不能以怒制怒,先和风细雨倾心交谈,正确疏导,等他们心平气和后再切入正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