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年近40的陈某是铜山县某局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人,如果不是因为理解血浓于水的亲情时过于狭隘,出现偏差,本应有着似锦的前程,一失足成千古恨,陈某的落马再次告戒手握权力的人民公仆们,切记要遵循规则勿越雷池。
2006年2月22日,陈某认为主管局对其帐户及资金监管过严,自己身为负责人,丝毫没有支配的空间,便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未经上级主管单位铜山县财政局领导同意及履行审批开户手续,擅自以契税所名义在徐州市商业银行违规私设银行账户,并将部分契税款存入该账户,致使上级主管局对该账户无从监管。然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陈某的家族经营着一家规模很大的玻璃制品公司,经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陈某着急的同时,积极帮忙筹措资金,借债的难度动摇了陈某的职业操守,他盯上了自己管理的契税帐户,反正只是用一段时间,又不是不归还,2006年9月7日,陈某从其私自设立的徐州市商业银行宣武支行契税所账户上挪出契税款150万元,以个人名义用于其家人开办的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可庞大的企业,150万如同水漂,连个响都没听,支持了没几个月,资金链又断了,2007年3月9日陈某再次从其私自设立的账户上挪出契税款30万元,用于公司运转经营。就这样,陈某在一次又一次的有惊无险中渐渐变得胆大了起来,
2006年8月底,挪出368481元契税款,2006年9月,挪出17万元,2007年4月23日挪出17万元,两天后,又挪出契税款25万元……直到陈某所在单位发现契税所票款不符,安排人员与其去银行查帐时,胆战心惊的陈某意识到纸包不住火了,主动承认税款被其挪用,案发。
至案发,陈某共挪用公款2588481元尚未退还。
11月5日,铜山法院对这起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审理,认定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没有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挪用的公款2588481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