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我们人类社会必当要分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个部分,那就必然存在分别针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同规范要求。由此出发,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视角,忽然发现,过去所主张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法治原则,其实际效应却似乎未免不周,也好象略显苍白。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法治建设的艰难探索历程尤其是后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得以入宪,无疑给了我们以有力的启示。

可以说,一直为我们所高呼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口号,其本身所要表达的意思,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现实却清楚地告诉人们,这口号是比较多地站在管理者的立场和角度的。直白地讲,这口号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被误读成为:管理者在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对被管理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至于管理者在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其自身行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似乎是不在相关的讨论范围之内的,至少是没有将相关问题放到与对待被管理者一样要求的层面上,更莫谈比之还要更加严格些了。

当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划分是相对的。管理者分明同时又是被管理者,只是分别处于不同的场合而已。恐怕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理解,却恰恰导致了以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求天然地已经能够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这一种误解。殊不知,具有管理者身份的人假如杀人越货,固然同样会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制;而具有管理者身份的人在面对诸如杀人越货现象时的懈怠甚至枉法,显然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规制一般社会成员的法律法规所足以约束的。至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诸种丑陋表现,就更不是通常的法制原则所足以遏制的。

其实,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错案追究到国家赔偿,从取消审批到许可立法……凡此种种,一方面彰显了国家法治的发展进步,而同时不也恰好从另一侧面表明了根据管理者的特点加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吗?可以说,根据管理者的特点加强法律规制,正是法治强硬起来的标志也!

但是,客观地讲,当今社会根据管理者的特点加强法律规制的现实告诉我们,“有法可依”勉勉强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差距多多。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认识虽然有,措施不到位,执行打折扣。此话题很大,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道明。在此想说的是,法治境界有赖于法律信仰的培育和树立,而管理者掌管公权的有效监督(特别是顺畅的信访监督和有力的舆论监督),则是法律信仰得以培育和树立的必要条件。公权常越位,枉论法律信仰,也休谈法治境界。由是观之,反腐倡廉不仅是实施法治方略的应有之义,也是实施法治方略的必由之路。试想,要是社会上时有耳闻的“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公共利益私有化”的怪现象任由滋生蔓延,所谓的法治还能是大众共享的美妙大餐吗?

所以说,法治的核心和实质在于控制公权。由此当不难判断,法治必因公权腐败而受累。法治止于腐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