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3年前玩耍时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13年后受害人手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34004.70元。

1994425下午,原告秦平及其父亲与被告在被告伟达家中玩。伟达拿注射器玩耍时,针尖刺中秦平左眼。当时原告就该纠纷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已作出生效判决。根据当时的法医学鉴定,伤者宜择期再行人工晶体植入术,可望改善视力。20067月,原告秦平进行了左眼前切+IOL植入术。20076月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事隔13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609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有关损失费用。原告左眼于1994425被被告用针尖刺伤后,经法医鉴定宜择期再行人工晶体植入术。20067月,原告进行了左眼手术,该手术的进行符合受伤后的法医鉴定结论。在原告手术完成、病情稳定后,于20076月对伤残等级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现原告视力上的病态正是因当年玩耍时失手造成的,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