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孙晓忠 李先进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1709
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是人大监督法院工作的一种新的尝试,也是法院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与提高审判质量、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南京市人大连续三年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对南京市两级法院法官庭审水平的提高、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队伍司法能力的增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作用,不得不引发人的思考。笔者拟结合该项活动运行情况作如下粗浅探讨。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从活动运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人大代表旁听形式较单一。一般而言,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流程为法院提前报送?周开庭排期表??人大选择旁听案件??通知法院??法院通知相关法官作好庭前准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意见反馈。上述做法一是难以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二是难以真实体现法官的庭审水平;三是旁听有可能流于形式,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南京市人大也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并于2007年增加了随机选择的庭审旁听。2、人大代表组成的非专业化。我国现阶段的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对个案的意见也许会更多地从生活经验出发,因此,对所旁听的案件审判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很可能出现偏差,从而有可能使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本来无需考虑的因素。且人大代表更注重庭审形象、法官言行中的一些细节行为。在活动开展初期,对法院的公正司法、法官的司法能力都有明显的推动,但长期以往,则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升。3、人大代表旁听活动的非规范化。一是对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方式、发表评议意见的内容与范围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对人大代表权力行使没有明确的制约机制。如果赋予人大代表额外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腐败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独立的审判程序也就可能因此受到不当的滋扰。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
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规范
1、范围。人大代表单独旁听庭审活动,旁听案件范围可以是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人大代表集体旁听庭审活动,旁听的范围应重点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审判活动中有代表性的案件;辖区群众普遍关心、反响强烈、社会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的案件;涉及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关稳定的大案、要案;“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所涉及的或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对本地区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此外,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也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听证会,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程序。(1)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开庭的情形。由人民法院邀请或由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出,人民法院指派专人负责和人大有关委员会联络,并安排协调相关事宜。由法院指派专人给应邀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发放旁听证,并安排好旁听席。人大代表应佩带旁听证按时到庭参加旁听,使其和一般旁听群众区别开来,让人大代表的神圣感、使命感体现出来。(2)人大代表单独旁听庭审的情形。考虑到人大代表身份的特殊性,应遵循以下条件,一是庭前登记制度。人大代表可持代表证到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法院对单独旁听的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旁听的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报送人大内司委。二是判前禁言制度。在案件未宣判前,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不得公开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评论或与主审法官“交流意见”。三是回避制度。人大代表如为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旁听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时,不宜旁听庭审,以避免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
3、评议与意见反馈。关于代表评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庭审结束后,即组织旁听的代表进行评议,法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二是旁听后7日内代表将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由其统一反馈给法院。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法院应及时针对旁听案件的人大代表反馈回来的信息查漏补缺,改进审判工作。即对批评、建议及时调查核实作出说明或落实整改措施后反馈给人大代表。也可以此为契机,考虑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制度。通过他们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审判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希望,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