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调查研究故意伤害案件成因和对策
作者:韩振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1336
一、故意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4年至2007年10月,睢宁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052年,其中故意伤害案件210件,占刑事案件的20%。从案件审结情况看,其特点表现:一是案发区域分布广泛,从统计看,分布在全县10余个乡镇127个自然村,且多发生于农村;二是案发率高,故意伤害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比率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三是突发性强,发案不特定人和不特定时机,或朝夕相处的邻居因小事反目为仇,或在一起的“酒友”言语不投机说打就打,或赶集的陌生人,产生摩擦就出手伤人,或因故伺机报复致人伤害,甚至家庭亲人出现纠纷也大动干戈,形成伤害;四是涉及人员范围广,从人员关系上来看,有亲朋好友,或一母同胞,或左邻右舍,或干部群众等。从人员年龄结构上看,有十四岁至十八岁的少年学生,有十八岁至三十多岁的青壮年,也有六十岁以上的老者。从文化结构上看,文化水平较低,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从职业上看,多为农村或城镇无业人员;五是造成社会危害结果及后果较为严重,从以拳脚伤及皮肉到以棍棒伤及筋骨发展到持刀械致人伤残,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
二、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看,其案发有其封建宗族意识影响等原因,也有其社会环境诸多因素影响之根源,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乡村和城镇行政管理或治安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弱化。部分乡村中宅基发放与使用制度不完善,审批手续不严格,又因乡村领导班子的转换交替没有长远的规划,加之农村裙带关系的影响,干部随意答复并发放,以致造成这些宅基地邻里乡亲繁杂的矛盾,成为伤害案件爆发的潜在因素,此类伤害案件,占宅基地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的百分之十三以上。少数村镇干部,不注重及时排查矛盾纠纷,一方面是一些村镇干部相互推托或久脱不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伤害案件,另一方面,他们忙于谋划经济发展或个人的致富,对初起的矛盾和出现的纠纷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甚至对找上门寻求解决的当事人敷衍、搪塞,进而使矛盾升级导致伤害案件或形成恶性刑事案件。
2、普法教育不甚深人,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这是伤害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之二。审理中发现,一方面被告人的文化素质低下,突出的表现为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加上纠纷起因催化剂进而促使案发,像邻居因房基地界或家庭家务琐事引发的纷争,多数当事人不求助法律,不相信法律,而是打架动武。一些无业人员或个体经商户,竟是在“大不了出几个钱算了”的支配下,形成伤害案件,可见其法制观念淡薄到何种程度。
3、宗族观念利己思想占上风。从审结的案情看,每当引起纠纷或发生口角,有的只为寸土地界的利益,可能忘却乡邻友情或手足亲情,失去理智即可开战;或只为哥们义气,却把事理与情理置之不顾,而纠集同伙大打一场;或只为一时的出气争强,将法律于不顾,两方相争打个不亦乐乎。结果是发生了伤害而引发刑事诉讼案件。
4、不健康影视书刊的“负反应”。近几年,有些无业青年出入网吧,进出舞厅,受此影响,他们结帮聚伙,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效仿打斗,往往一些无辜的旁人或行人,碰上“晦气”即遭殴打,被致伤害;也有“争强比高”,“争风吃醋”,一旦话语不投机,酒兴发作便拳脚相打而导致伤害。
三、预防和遏制伤害案件的对策
l、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批判利己思想和不良倾向,做到“好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抓”,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要加强和完善乡村和城镇治安组织的建设,以此作为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组织机构,建设社会大调解机制。借鉴外地经验可在各乡村选拔政治责任心强,具备法律知识或优秀的复退军人充实基层治保,一是推行专职“治安巡警员”制度,统一佩戴标志或着装。二是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定人到位,发现矛盾及时解决,及时预防和遏制矛盾的激化,将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3、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政法部门要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要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讲法,宣传法制,真正使人们知法、懂法、守法。
4、人民法院要从促进安定、维护稳定出发,在审理伤害自诉案件过程中,可着力于调解。这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是有很大益处的。但对调解不成的或一贯横行乡里犯伤害罪的,应予判处惩罚。
5、法、检、公等部门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故意伤害案件要坚持严厉打击,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做到该捕的捕,该判的判,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抑制治安案件向伤害案件的转化,以达预防和遏制伤害案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