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要打官司了,想到了找律师,官司赢了又不想给付律师报酬。近日,江苏省射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被告某器材厂被判令向原告某法律服务所支付诉讼代理费8468元。

2005713,某器材厂与某法律服务所为该厂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案为风险代理,即从代理诉讼开始到执行结束时止,风险代理费按总标的额的25%收取,结案时一次性结清,双方另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均盖有某器材厂公章及其负责人私章。2005715某法律服务所代理某器材厂向射阳县法院对某公司提起诉讼,2005812法院作出某公司向某器材厂给付所欠货款的民事判决,该案已经法院执行完毕。后某法律服务所向某器材厂索要诉讼代理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某法律服务所作为受托人与某器材厂作为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对委托事项及支付报酬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由于某公司向某器材厂给付货款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经执行货款已到位,故某法律服务所已经完成了某器材厂的委托事项。因此,某器材厂应当依约向某法律服务所支付相应的报酬,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