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示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
作者:付云汉 发布时间:2007-11-14 浏览次数:1144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乙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本案的买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向卖方致函,明确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来时不履行合同”。
明示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义务。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构成明示毁约。
第二,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 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包括:1、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3、合同应被撤销;4、合同根本没有成立;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对于一方的明示毁约行为,相对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或寻求救济措施。
第一,起诉。本案的卖方即采取了此种方式以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一般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最早的权威判例是1853年霍克斯特诉德•拉•图尔案,在该中,被告同意从
第二,预期违约,主张解除合同。承认预期违约,要向对方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与承认一起提出,也可以只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同时视为承认预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对诺言的违反,其本身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是使另一方获得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接受预期违约,并不等于免除了违约方的责任,只是使另一方获得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接受预期违约,并不等于免除了违约方的责任,只是承认预期违约的既成事实。解除合同并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和采取补救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非毁约方一旦选择了解除合同,他的选择便不能再撤回,同时有权拒绝毁约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三,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效力。非毁约方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对方到期继续履行合同。拒绝的方式无论是以言语还是行为,必须是积极地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而不沉默地等待。否则,毁约方可以在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使以前的明示毁约归于无效,维持合同原有的法律效力。而明示毁约方撤回其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在相对方还没有解除合同之前撤回。二是必须在相对方的合同地位没有根本改变之前撤回。如果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实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有可以因毁约方撤回毁约表示使合同得以履行,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还有一种可能当非毁约方坚持合同效力时,在履行期届满前则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要承担诉权丧失的风险。如果因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非毁约方不能再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
第四,采取自助措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非毁约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助措施。其一,在毁约方没有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之前,非毁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也就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其二,非毁约方可以签订替代合同,以防止损失扩大。比如说, A方与B方签订买卖棉布的合同,在A方毁约的情况下,B方可 心同第三方以合同的价格签订棉布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的需要。差价损失,可以要求毁约方赔偿。这里B的合同地位已改变。
本案中,当买方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期限届满之前,致函卖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卖方选择了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法院应该支持。但卖方请求支付主10万元的损失,因违约金的珠赔偿金,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卖方的损失,故该请求法院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