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没有规定犯罪以后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即通常说的坦白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长期被执行。本人认为,应当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如下:

第一,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坦白从宽”很容易成为一种诱供的手段。将刑事政策法律化,能够对获取口供起规范作用。在审判阶段,坦白作为一种酌定情节法定化,可以使量刑更统一。就犯罪分子自身而言,通过鼓励、引导其认罪伏法,改过自新,使其切身体会到国家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改造的进程,尽快回归社会。

第二,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司法机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法只把自首列为法定从轻情节,而自首规定范围较窄,条件限制较严,尤其是主动投案这一点,使很多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的破案难度,增加了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出庭压力和审判压力。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就要尽可能多地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而前提条件则是被告人认罪。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提高犯罪分子认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所以笔者认为坦白应列为法定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