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启东法院以被告人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758晚被告人蓝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汇龙镇欣宏宾馆门口,采用钥匙捅锁的手段,窃得被告人邢某某的摩托车1辆,后停放于汇龙镇摩士酒吧门口。邢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窃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22时许,邢某某及其朋友当场将蓝某某抓获,双方谈妥以“私了”解决,并向蓝某某索要人民币一万元“私了费”。当警察赶到现场询问“小偷在哪里”时,邢某某声称“小偷已跑掉”。因当晚蓝无钱支付,邢某某等人将蓝某某带到新龙大酒店,看管在客房内。趁看管上厕所之际,蓝某某逃出房间,被邢某某发现抓获。后邢某某向蓝某某索要到人民币700元,并在纠扭中扯到蓝的半根项链。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半根项链价值人民币160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