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凭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
作者:董正远 陈庆奎 发布时间:2007-11-15 浏览次数:1345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但仅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告则否认已经收到货物,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货物是否已经交付。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当事人,其主要也是首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交付”可分为现金支付和拟制支付。现实支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辖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可见,现实交付一般是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而拟制支付一般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支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支付和占有改定,其中:1、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卖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2、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形,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支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3、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然不存在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仍能完成交付。可见,上述三种拟制支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要求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拟制支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按照上述四种具体的交付方式,就是在送货单上签字,一般可认定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应的货款。但如果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且以四种交付方式分析均不能得出原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