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崭新命题,已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的不足和问题,如何科学定位法院文化建设,理性培育法院先进文化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法院文化的内涵入手,在探析法院文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塑造司法形象;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树立司法权威;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培育司法精神的具体构想,期盼对建设法院先进文化能有所贡献。全文共6492字。

关键词:法院文化   建设   构想

 

近些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积极推进,法院文化这一崭新命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关注。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来提升法官群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促进公正与效率之实现,已成为许多法院的共识。由此一股“文化建院”、“文化兴院”之风在全国各级法院悄然吹起。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法院由于缺乏对法院文化内涵的正确理解和科学定位,出现了盲从现象,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形式化、单一化和功利化。基于此,笔者从法院文化的内涵入手,在考察和分析法院文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构想,以期对推动法院全面建设,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能有所裨益。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子概念,兼具文化的一般性和司法的特殊性,内涵极为丰富。下面,笔者分三个层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    法院文化的概念

文化一词源远流长,《易经》中曾言:“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汉代刘向在《说苑•指武》中言道:“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南齐王融在《曲水诗序》中言道:“设神理以暴俗,敷文化以柔远。”显然,古文中所指的“文化”强调的是“文治教化”与“武力”相对应,其实质仍是“文道之治”,这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使用的“文化”一词迥然不同,更与我们所研究的“文化”之意大相径庭。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拉丁文“colere,其基本含义为“耕种、培育;修饰、打扮;崇拜、敬仰”,后被引申为“为增进某种东西的质量所作的广泛的努力”。[1] 19世纪70年代,享有“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做出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2]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笔者认为,文化应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群体所共同拥有的知识体系、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及其外在物质化体现的总和。

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自然也就没有法院文化存在之语境。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3]但后来由于诸多原因影响而终未建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长时间影响,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一直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院也仅是昙花一现。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法院才逐步重拾其独立审判的应然职能。至此,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方渐显端倪,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乃至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将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发展。[4]

根据上述文化概念的定位,法院文化应是法官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特征的知识体系、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及其外在物质化体现的总和。

(二)法院文化的构成

任何一种文化,均由三个要素构成,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文化的心理要素,即文化的精神观念层面;二是文化的行为要素,即文化的行为方式层面;三是文化的物质要素,即文化的物质实体层面。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分支,同样由此三个要素构成。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独具审判色彩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包括司法精神、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职业伦理等;法院的行为文化是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基于共同的司法理念、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职业伦理等意识形态在行为上的现实体现,包括司法行为、管理哲学、思维方式等职业行为规范;法院的物质文化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部的反映司法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审判法庭、办公场所、司法人员服饰、相关司法装备和设施等器物,是法院文化的物质化要素的总和。

(三)法院文化的内容

通过对法院文化概念和构成要素的解读,可知法院文化皆由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三个部分组成,其内容自然也围绕这三个组成部分展开。具体包括:

1、追求正义的理想信念。追求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法官作为司法权行使的主体,追求公平正义,已是其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职业要求。唯有如此,法官才能获得应有的尊荣和公信,才能有资格充当“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神。

2、严格司法的价值取向。严格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理应成为社会正义守护神----法官的基本价值取向。革命导师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别的上司”[5]这就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为根本,始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运用法律思维,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发挥法律的效能。另外,严格司法还要求法官遵循司法的规律,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坚决抵制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实现超然中立。

3、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就是公正的象征。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产生不正和腐败就会对整个社会的正义和法治造成沉重的打击,同时也会极大地加剧和助长整个社会的不公和腐败,从根本上破坏社会的公正信仰基础,正如培根所言:“一次错误的判决比多次错误的实例危害更大,因为这些错误的实例不过弄脏了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6]因此,司法职业决定了法官必须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刚正不阿。

4、高效有序的管理规范。法院的管理主要包括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三个方面。这三方面管理均是围绕审判工作这一中心展开,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服务审判、促进审判。做好法院管理工作,必须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监督考核和思想教育,努力做到高效运转、有序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

5、威严庄重的物质载体。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在物质化体现,是广大民众可以直接感受的物质实体,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庄重与神圣,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基础。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分析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必须从法院的现实状况入手,进行深入研究,方能找准问题之所在。

(一)法院的现状

1、司法权地方化。司法权地方化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法院的设置行政化。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均按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完全重合,这就加剧了地方各级法院对地方各级政府的依附性。实际上,地方政府也一直将地方法院作为自己一个职能部门来进行管理。这样一来,地方人民法院成为了地方的人民法院;二、法院人、财、物管理属地化。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由同级地方党委推选和考察,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法官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和法院的办公经费、物资装备等均按照“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拨付。这种将各级法院进行属地管理的体制,又加剧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2、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一直按照行政化模式构建和运作,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体表现为:一、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虽然现在各级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审判权下放,但院、庭长签发和审批案件制度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仍影响法官独立,造成“审和判分离”;二、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严重违反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和回避制度等,造成“审与判”脱节,背离了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三、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容易造成两审终审变为一审终审,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影响审级独立,为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提供了可能。

3、法官职业大众化。由于我国缺乏规范的法官选任和管理制度,导致现有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法官职业呈现大众化。建国后,我国一直将法官按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管理。2006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将法官作为公务员,由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按公务员法进行考核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明显不利于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另外,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导致法院中高素质的法官又严重外流。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我国法官职业的大众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1、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盲目性。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是推动法院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实践中,一些法院由于缺乏对法院文化丰富内涵的正确理解,找不准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从而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最终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意和无序。主要表现为:(1)仿效国外法院。认为国外法院文化建设起步早、经验足、措施良,遂盲目照搬,完全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和自身的经济条件,最终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不中不洋、不伦不类;(2)仿效国内其他法院。实践中,一些法院不顾地区差异,不考虑所处的环境与条件及自身的特殊性,盲目照搬其他法院的做法和措施,进行硬性嫁接,结果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畸形和异化。

2、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实践中,少数法院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认为搞文化建设只不过是走走形式,进而简单地认为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或者投点资改善一下法院环境,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就是“文化建院”了,将文化建设作为“形象工程”和“花瓶工程”。

3、法院文化建设的单一化。法院文化是法院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三者结合的有机体,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行为文化是保障,精神文化是核心,三者互相作用,缺一不可。然而实践中却普遍存在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的现象,导致文化建设出现单一化。如许多法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两庭建设”、更新办公设施、改善办案条件,促使法院的硬件设施得到了极大的改观。但这些法院在加大“硬件”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这一“软件”建设,最终导致这些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无实”,造成法院主体文化和精神的严重缺失。

4、法院文化建设的行政化。我国法院,从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到人员管理,一直沿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司法权行政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文化建设作为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不例外。实践中,一些法院无视文化建设的规律,盲目地下达文化建设的任务和指标,随意地规定文化建设的期限,并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的“量化考核”,结果不但没有使法院文化得到理性培育,反而使法院文化建设迷失了方向,误入了歧途。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构想

事物的发展总是需要一定的过程,法院文化建设自不例外。从认识文化、接受文化到发展文化需要漫长的时间,需要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这就是文化建设规律性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建设现代法院文化,必须立足国情和法院自身,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全面正确地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有组织、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同时,法院文化建设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总体的工作思路应是:以推动司法现代化和法官职业化为目标,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培育法院同质精神、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优化法官职业操守、营造崇尚法治和尊崇法律与法官的良好司法环境为着力点,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长期努力。

1、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塑造司法形象。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打牢法院物质文化基础,对维护法律权威,塑造司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的精神文化是通过物质实体等载体体现出现的,因此,法院在建设审判法庭、改善办公场所和配置司法装备时,都必须体现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紧紧围绕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进行科学设计和统筹规划。这是因为,威严庄重、布局合理、沉稳大气的有形物质环境不仅会对法官公正裁判产生无形的积极影响,而且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无以替代的感知作用。法院通过物质文化建设向公众凸显法院文化底蕴和公正精神,能够有效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以此来塑造自身良好的司法形象。具体而言:一是搞好审判法庭建设。审判法庭是法院向广大民众展示公正理念的重要窗口。审判法庭要做到威严庄重、布局合理、设置完善,外观造型上要体现“沉稳大气”,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敬畏和尊崇之感。二是搞好办公场所建设。办公场所要经济实用、庄严庄重,要处处体现出法院的公正、中立、权威的精神风貌。三是搞好司法装备配置。配置司法装备要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及时满足审判工作的发展需要。同时,要注重增加办公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办公的信息化、现代化,不断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2、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树立司法权威。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品位。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切实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人际交往等,努力培育法官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模式,确立法官共同的行为准则。具体而言:一是抓好党建、廉政、思想等文化阵地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增强法官的服务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法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仅要靠自律和锤炼,更要靠先进文化的熏陶。法官职业文化可以促进法官建立起有效的自律机制,也有利于形成法官职业道德共同化,从而不断提升法官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二是高度重视司法礼仪建设。司法礼仪包括法院外在装饰上的礼仪和法官个体行为的礼仪等。司法礼仪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不仅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缴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敬畏和尊崇,而且强化了法官对公正裁判的角色感知,时刻提醒法官规范自己的行为,谨慎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三是不断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法官职业群体的行为设定一定的准则,对司法行为和心理进行合乎目的性要求的调整,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院形象的目的。各地法院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化为依据,大力加强制度文化建设,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工作局面,从而不断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促进法官公正司法,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

3、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培育现代司法精神。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先进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是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中的关键。具体而言:一是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官群体同质精神的高度概括,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它具有传承民族文化精华、吸收世界先进文化、追求共同价值理念的文化特征。法院精神能够激发法官群体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因此,在建设法院先进文化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院精神的培育,要结合法官群体思想实际和法院发展目标,认真总结和精心提炼,使之成为法官群体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二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主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7]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培育法官群体的精神素养,要求法官具有同质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因此,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过程中,应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公正、高效、独立、平等、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并以此为指导进行公正裁判。三是坚持用先进典型精神引领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典型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具体人格化,作为样板,他们以实际行动来诠释法院文化的灵魂,对法院先进文化的建设和培育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法院应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挖掘、培养、树立体现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用时代先锋的光辉业绩来全面展现法院精神文化的精髓和强大感召力,用先进典型的人格魅力来推动法官群体同质理想信念的形成与发展。

 

注释:

1[]菲利普?巴格比:《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纲、陈江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

2[]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3)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7月版,第301?305页。

4)骆洪彬:《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载www.law--lib.com/lw/lw_view.asp,200794访问。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页。

6F?培根:《培根论说文集》,东旭、肖昶译,海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页。

7)滑玉珍、李宝钢:《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路与对策》,载《人民法院报》200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