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119,东台法院立案庭受到了一份诉状,原告为某乡镇医院的负责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原告认为从被告网址上发表的一篇博客,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

20061212,原告从西祠胡同网的博客上发现了一篇网名为“tyty”发表的博文,文章标题为“天没天理,人没人性”。文中指名道姓地说原告在管理上、经济上、作风上有问题。两天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得知,此篇文章是从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拥有的网址上发布的。公安机关即与被告联系,被告给予了书面答复,承认该篇文章是从其网址发布的,但解释说由于其共有近20台电脑可以上网,且办公环境不封闭,业务人员与客户进出频繁,可能是外来人员利用公司电脑进行了不当行为,公司对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原告认为,从被告网址上发布的文章,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而且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原告在家庭、单位和社会上都产生了难以抹灭的影响。因此,具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