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分析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原因及其防范对策
作者:陈黎笋 崔启英 发布时间:2007-11-21 浏览次数:1389
盐城亭湖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一些案件数量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等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防范纠纷的形成,亭湖法院对2004年以来的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及其原因
1、案件逐年增长。经济不断发展,保险行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但由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完备,加之法院诉讼费的下调,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呈现逐年增多趋势。2004年,亭湖法院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4件,2005年受理31件,2006年受理94件。而2007年1-11月份已受理125件,且其中90%以上的案件是在诉讼费制度改革后受理的。
2、涉及险种不断出新。由于保险公司不断拓宽业务范围,设立了多种险种,随之各种相关纠纷也逐渐产生。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险种不仅有传统的机动车保险、人身保险,还有各种保险公司推出的新险种,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险、疾病险、学生险等。
3、调解空间明显增大。以往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上下级的理赔方式,使得法院促成调解、和解的空间较小。但随着法院相关判例的增多和保险公司相关权力的逐渐下放,调解、和解空间明显增大,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明显提高。2004、2005年亭湖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平均调撤率为39%,到2006年、2007年平均调撤率已上升至55%。
4、矛盾纠纷较为集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防范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现行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而,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容易形成分歧,对举证责任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等认识均不统一,造成不同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出现不同的结果。另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赔偿,两者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差异,引起法律适用的不协调。因此,相关部门应对《保险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提高保险公司防范纠纷发生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保险业务员的法律意识,严禁制止采用宽进严出、模糊表述、甚至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在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的书面形式上,应当以一定形式予以突出,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和重视,并尽到足够的明确说明义务,采取一定形式,积极地进行证据固定。
3、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对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以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保险公司加强沟通联系,共同调研,进一步促进保险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
4、提高法官掌握保险业务知识的水平。新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适时建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合议庭,促进法官对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业务素质,以充分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5、加大调解力度。一方面,基层保险公司应积极争取更多的调解权限,另一方面法院要加大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采用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