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邳州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打击报复证人案件,被告人孙某为泄一时之愤殴打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孙某因井某在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对其不利的书面证言而不满。200661821许,被告人孙某路经井某的儿子家时,便向井某的儿子质问其父为什么要出具对其不利的书面证言,并用拳头殴打其面部,将其打伤,后又到井某家辱骂、殴打井某,将井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其子的伤情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证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而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为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